各会计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已经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2、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专家评审计分表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
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和《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评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属于甘肃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适用于申请新设或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以下简称“合伙人”)时,出具从事审计业务证明事项进行的条件资格审核、评审。
第三条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资格进行审核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条 评审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执业年限、专职执业、执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遵守、会员义务履行、管理经验、申请材料完整性等。
第五条 申请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将优先考虑:
(一)在近3年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中未担任过合伙人的;
(二)2年内没有转所记录的;
(三)年龄35-50岁之间的;
(四)具有国家认定的其他经济类执业资格的。
第六条 申请担任主任会计师的合伙人,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将优先考虑:
(一)具有3年以上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
(二)具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经验。
第七条 申请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格评审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的材料;
(二)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申请;
(三)拟担任合伙人陈述材料,包括执业经历、专职执业、参与审计项目、会员义务、职业道德、管理经验、发展思路等;
(四)本人从事审计业务的简历;注册会计师转所表;身份证复印件;近3年人事档案证明(包括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的档案卡,或人事档案代理合同,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近3年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发放工资、缴纳劳保统筹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5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复印件 (每年一至二份,须加盖事务所公章确认),评审时提供协会随机抽取的近3年审计工作底稿。
(五)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省注协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申请新增、变更合伙人资格评审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股东)”要求的材料;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材料;
(三)全体合伙人同意变更合伙人的决议;事务所变更合伙人以后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以下变更情形,合伙人资格无需评审:
(一)由有限责任公司制转为普通合伙制,转制后合伙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联合合并(或吸收合并)后从原事务所合伙人中产生的;
(三)已担任合伙人3年以上,转入其他事务所担任一般合伙人的(新设、外省转入的除外)。
第十条 省注协每月25—29日,集中受理事务所设立、变更合伙人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人员构成:省财政厅4名,省注协秘书处4名,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12名。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每次评审抽取9名组成评审组,其中省财政厅2名、省注协2名,会计师事务所5名。
第十二条 评审成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泄露申请人信息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评审工作中谋取利益。评委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采取材料审核、审计业务报告评审、申请人陈述、现场答疑、合议讨论、量化打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报告评审重点对申请人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的合规性、完整性,审计结果的恰当性等进行评审。近3年执业质量检查已出具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评审需要的,评审组可以利用。
第十五条 量化打分实行100分制。凡平均得分60分以上的合伙人资格评审通过;70分以上主任会计师资格评审通过。
第十六条 通过资格评审的申请人,省注协将申请人姓名、年龄、注师编号、近5年出具审计报告数量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无异议的,出具相关证明,1年之内有效;未通过的申请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向省注协提出核查申请。省注协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程序进行核查,如评审程序违反规定,重新组织评委评审。
第十八条 申请人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6日通过的《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甘会协[201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专家评审计分表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任职条件(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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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5分) |
资格取得 (6分) |
执业年限 (6分) |
执业经历 (4分) |
转所情况 (3分) |
职业道德 (5分) |
会员义务 (4分) |
社保缴纳 ( 4分) |
其他资格 (3分)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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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能力(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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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有效性(8分) |
实质性程序充分适当性(12分) |
审计意见恰当性 (5分) |
归档及时完整性(5分)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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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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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测试(10分) |
沟通协调 (5分) |
发展思路(8分) |
制度建立(5分) |
申请材料规范性(2分)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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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任职条件得分小计+执业能力小计+综合管理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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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分 标 准
一、评分采取100分制;
二、综合得分=任职基本条件得分小计+执业能力得分小计+综合管理得分小计;
三、申请人为拟担任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
四、各指标得分参考标准:
1、年龄:60-65岁3分;50-60岁4分,35 -50岁5分,35岁以下2分。
2、资格取得:考核2分,考试6分。
3、执业年限: 1-2 年2分,3-4年4分, 5年以上年6分。
4、执业经历:小型所2分,中型所3分,大型所4分(大型所为综合评级为A档事务所、中型所为B档事务所、小型所为C档事务所)。
5、转所情况:近3年无转所3分,近2年无转所2分,近2年有转所1分。
6、职业道德: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理处罚和行业惩戒5分。
7、会员义务:近3年完成后续教育情况,积极参与行业各项活动情况得4分。
8、社保缴纳:事务所为其购买4分,个人购买事务所报销3分,个人购买2分;未购买0分,退休4分。
9、其他资质;除注册会计师资格外,具有国家认定的其他经济类执业资格的最高3分。
10、风险评估有效性:风险评估程序符合准则规定7-8分,风险评估程序基本符合准则规定4-6分,风险评估程序无应对方案等2-3分,未进行风险评估0分。
11、实质性程序充分适当性:充分适当10-12分,基本充分适当6-9分,不够充分适当2-5分。
12、审计意见恰当性:审计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意见类型恰当5分,不恰当0分。
13、归档及时完整性:及时完整4-5分,基本完整1-3分,未归档0分。
14、答辩测试:根据提问测试情况打分,最高10分。
15、沟通协调:通过提问答辩和互动,了解申请人独立见解、沟通协调和表达能力的情况,最高5分。
16、发展思路:根据申请人陈述和答辩等酌情打分,最高8分。
17、制度建立:主要针对新设立事务所,制度健全,符合实际,最高5分,最低2分。
18、申请材料完整真实:申报材料齐全完整,装订美观,最高2分。
19、执业能力侧重审计业务工作底稿打分,若近3年执业质量检查已出具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评审需要的加以利用,并结合其他年份业务报告综合酌情打分。